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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贫富差距并非只涨工资那样简单
近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指出:社会不公问题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马太效应",穷人愈穷,富人愈富,这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容的,应引起大家的关注。 缩小贫富差距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笔者赞同他的判断和分析,现今我国日趋拉大的社会贫富差距,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得不足、强调得不够,抓得不实。
近一个时期,政府部门已经有了两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2006年年底,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要求加大对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对高收入垄断行业工资浮动比例进行调整。这是对行业和行业之间贫富差距进行调整。
二是在本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天津表示,社会保障部将采取包括推动落实最低工资指导制度、形成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落实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等五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促进劳资和谐。在一定时期内要为普通职工涨工资,是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针对公司、企业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方面差别悬殊的现象采取的平抑措施。这种做法也有其必要性。
对高收入垄断行业工资浮动比例进行的调整,以及对公司、企业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方面差别悬殊的平抑,都是要缩小我们社会业已存在的悬殊的贫富差距。这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肯定是个好事情。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政策措施提高普通职工工资,促进劳资和谐的举措,固然会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但是,这样以人为本的政策关怀如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更是人们最为关注的。
中国的实际存在的社会现实,最缺乏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不是社会公众的殷切期待,而是严格执法、落实措施,使计划措施从纸面走向现实的行动。一句话,缺乏的是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的精神和理念。这就要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让老百姓增加的收入能够安心入袋,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也不能把眼光局限于涨工资这个简单的手段上。参照国际上比较成功国家的做法,笔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推行中国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增加工资收入的同时,还要进行"减税"、"平抑物价"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配套、辅助措施。总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非是只涨个工资那样简单。
忽视劳动者权益将损害企业根本利益
另外,缓解贫富差距,消除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实现劳动关系主体共赢,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同时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有一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曾经这样说: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笔者不赞同他这样的说法。因为这样的说法失于片面。企业的利益应该是与社会共同利益紧密相连的,在外部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内部没有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就是一句空谈。
一个企业要想有长足的发展,它就必须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包括:产品的诚信责任、依法纳税责任、自然、环境保护责任以及承担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
而对职工健康和职工待遇方面的责任,尤为重要。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履行好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企业无视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他们这样似乎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但是职工的权益受到了伤害和影响,必将损害企业的根本利益。
政府部门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当然,除了企业其自身的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辞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相知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和地方所谓政绩,对所管辖地区的劳工群体的工资水平和生活状况漠不关心。这是养成企业对自己的社会责任视而不见、弃之不顾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社会责任感不强,企业没有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是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的一个重要原因。
政府的社会责任不仅仅表现在相关部门及官员的计划和决心上,而是要把这样的计划和决心付诸于行动上,真正树立起造福社会、服务社会的的理念来依法执政。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制定了有关的政策,就要一抓到底,落到实处,决不能再让"自己的和尚不念自己的经"的现象继续存在。
出处: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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